(2016)鲁05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502民初2005号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