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502民初2005号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