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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凯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368XXXX),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法定代表人RobertJpsephHaskins,董事长。委托代理王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74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法定代表人余汉华,董事长。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信乐思公司)与凯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3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确信乐思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货款款等共计102448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执行人凯迪斯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4个,无可供执行余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内(2015出)00121号、00122号、00123号、00124号土地予以轮候查封。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目前已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确信乐思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确信乐思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24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凯迪斯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92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