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9415号原告朱某,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唐宏,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男,住同原告。原告朱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女毛睿,2013年6月又生育一女毛某某。现原告认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与被告再共同生活。现起诉来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毛睿、毛某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二婚生女的抚养费共计2000元。3、婚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某辩称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毛睿,2013年6月8日又生育一女,取名毛某某。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姻出现问题在于原、被告争吵较多且被告在面对家庭问题时采取我行我素的方式,且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夫妻间对待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缺乏沟通所致。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做到多关心原告,夫妻相互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且加强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虽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认为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毛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辜鸿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