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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永田与刘增荣、李金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田,刘增荣,李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67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田,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增荣,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金翠,女,1971年1瓯越28日出生,汉族,籍贯。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调解书,杨永田申请执行刘增荣、李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增荣、李金翠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永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5%计算),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520及申请执行费12490元。经本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瑞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8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李智审判员:刘耀光、刘云飞记录人:刘小瑞合议如下:李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调解书,杨永田申请执行刘增荣、李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增荣、李金翠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永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5%计算),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520及申请执行费12490元。经本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刘耀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刘云飞:同意终结。合议结果: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