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于怀宁县,汉族,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住安徽省怀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辉、代理检察员邓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怀宁县高河镇联合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育儿路路北侧时,穿越绿化带后摔倒,造成王某本人受伤。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7mg/100L。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大约5、6两“口子”白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无牌证重庆双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住处出发,准备回原籍怀宁县茶岭镇看望孩子。21时40分左右,王某驾车沿怀宁县高河镇联合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育儿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绿化带后,驶入育儿路机动车道时摔倒,造成自身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一起事故。被告人王某当即被送往怀宁县人民医院救治。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派员赶往现场处置,依法对王某提取血样,并委托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2016年2月20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信立司鉴(2016)毒鉴字第0316号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是,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7mg/100L。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怀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怀宁县司法局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程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宁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刻录盘(皖河路与育儿路交口西环境监控视频)。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增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媛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