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679号原告高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米泽彬,重庆市潼南区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