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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蒋加满与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加满,梁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746号原告:蒋加满。被告:梁春平。原告蒋加满与被告梁春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加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春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梁春平向原告蒋加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八厘(即月利率0.8%)计算。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尔后未再偿本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春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蒋加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梁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赵陈超人民陪审员  梁贺春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