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魏素花、王保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素花,王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89-2号申请执行人:魏素花。申请执行人:王保礼。本院在执行魏素花与王保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潍城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