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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与重庆市宏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96号之一原告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皮匠沟组,组织机构代码69658460-5。法定代表人于德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理,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宏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121号19-33#,注册号500103000081653。法定代表人杨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宏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秀荣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人民陪审员  田学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倩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