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33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