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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由开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渝F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县郭家镇普渡村村支路行驶。当行至“滑坡桥”附近时,遇被害人丁某某、周某某在道路右侧行走。因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将周某某撞倒,周某某倒地时将丁某某绊倒,造成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自动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36000元,被害人丁某某近亲属116000元,取得周某某及丁某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驾驶证行驶证、网络信息查询、到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病历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取得被害人及死者亲属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