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单文彬与杜广叶、孙德乾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彬,杜广叶,孙德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单文彬,男,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杜广叶,地址封丘县。被执行人孙德乾,地址封丘县。单文彬与杜广叶、孙德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23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广叶、孙德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单文彬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广叶、孙德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单文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广叶、孙德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单文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