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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涛,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委托代理人:姚海涛,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海彬,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涛的委托代理人姚海涛、被上诉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海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代理审判员  张金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