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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举与祁明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举,祁明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举,农民。被执行人祁明宣,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苏守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