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辛继财与杨伟、王思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继财,杨伟,王思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38号原告:辛继财,男。被告:杨伟,女。被告:王思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继财与被告杨伟、王思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继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辛继财经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继财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