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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辛继财与杨伟、王思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继财,杨伟,王思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38号原告:辛继财,男。被告:杨伟,女。被告:王思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继财与被告杨伟、王思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继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辛继财经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继财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