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06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系原告次子。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