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周德宏、万安源与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宏,万安源,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宏,居民。申请执行人万安源,居民。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钇汛,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赵金元,申请执行人周德宏、万安源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进行了查封待处置,对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由于两个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待资产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资产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0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