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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白光与张执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白光,张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517号申请人:李白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执静,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执静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