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少山与被告刘福平、牡丹江市四道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山,刘福平,牡丹江市四道林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584号原告王少山,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延辉,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牡丹江市四道林场。法定代表人谭栋林,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景伟,男,汉族,牡丹江市四道林场副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山与被告刘福平、被告牡丹江市四道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查找主要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70元,减半收取183.35元,由原告王少山负担。审判员 宫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