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419号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安顺路中段东侧恒丰静园2栋1单元4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06239284-7。法定代表人吉军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练昌,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吉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