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849号原告:范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