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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849号原告:范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