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与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8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陵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序刚,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易向阳,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涛,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执罚决(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执罚决(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称,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6、7、8、9组的土地修建房屋,经现场勘测,建筑占地总面积16.84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了武国土执罚决(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贰拾贰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6、7、8、9组占用16.84亩土地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的武国土执罚决(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武国土执罚决(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3260元,由被执行人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翠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