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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智勇与陈永锋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勇,陈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吴智勇,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238。被执行人:陈永锋,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1479。申请执行人吴智勇与被执行人陈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永锋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4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智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向当地金融机构和房管、交警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