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施国安与吕金生、陈岳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安,吕金生,陈岳金,陈建仁,王显雄,徐孝明,胡林美,潘新华,陈子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施国安。委托代理人周跃军,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慧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金生。被告陈岳金。被告陈建仁。被告王显雄。被告徐孝明。被告胡林美。被告潘新华。被告陈子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国安被告吕金生、陈岳金、陈建仁、王显雄、徐孝明、胡林美、潘新华、陈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国安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国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国安负担。审 判 员 胡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