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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赫影、卓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赫影,卓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赫影,女,1975年5月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卓宝军,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李忠华申请执行赫影、卓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内22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忠华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赫影、卓宝军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赫影、卓宝军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忠华未受偿金额为7476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9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