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9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9民初530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住旬邑县凤凰茗居小区,旬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64年8月27日,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职田镇车村,村民。系刘某某之妻。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凤凰茗居小区1号楼1单元1602室,系旬邑县市容局职工。系刘某某之子。被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11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住旬邑县果岭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户,旬邑县医院职工。系刘某某之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9月26日,刘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约定赶2016年3月26日前归还,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2016年3月17日,刘某某突然病故。原告现起诉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原告60000元,第二、三被告在继承刘某某遗产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赵某某辩称,刘某某生前没有给自己说借原告的钱,也没有给家里带钱回来,不认可原告诉称的借款情况,自己也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刘某某辩称,父亲刘某某生前是否向原告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明确放弃继承父亲刘某某的遗产,因此也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的答辩意见与刘某某的答辩意见相同。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诉称刘某某向其借款60000元是否真实存在,若存在,三被告对该笔借款应否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刘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赵某某质证认为,借条上的签名像是刘某某所写,但不确定是否是其本人所写。被告刘某某、刘某质证意见同赵某某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刘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6年3月26日之前归还。2016年3月17日,刘某某病逝。经查明,被告赵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系刘某某之子,刘某系刘某某之女。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刘某某与刘某在继承刘某某遗产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刘某某、刘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某某的遗产,不承担60000元的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陈述三被告亲属刘某某向其借款60000元,并提供借条作为证据,三被告未对该借条提出实质性否定意见,因此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偿还该笔借款,被告赵某某辩称自己不清楚借款的情况,刘某某也未将钱交给自己,因赵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刘某某个人借款,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还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刘某在继承刘某某遗产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因此不承担偿还责任,该项辩称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60000元整(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二、被告刘某某、刘某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人民陪审员  井 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启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