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062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该公司职工。被告XX,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寒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