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天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天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81号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天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会茹,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天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天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2391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99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天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现已停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现金10000元。经多次查找,未再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