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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文强与杨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强,杨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45号原告胡文强,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兰亮,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生,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的原告胡文强诉被告杨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杨兰亮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兰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文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