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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河南省亿腾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河南省亿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713号原告高小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亿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320300XC。法定代表人宋海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海会。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军诉被告河南省亿腾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军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亿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立俭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