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民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葫芦信用社与李兴友、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56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对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葫芦信用社诉被告李兴友、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11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5行“2月24日后的利息(以3,270,319.55元为基数按每年固定利率”更正为“2月24日后的利息(以3,270,319.55元为基数按每年固定月利率”。审判员 马太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