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昌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20号被执行人徐昌裕,现在北海监狱服刑。徐昌裕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2013)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8日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是2014年11月6日才开始实施,本案移送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3)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