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商品珍与黄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品珍,黄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37号原告商品珍。委托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振。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陵区老街北停车场南侧管理用房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品珍与被告黄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品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