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菊永、金菊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菊永,金菊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菊永。被执行人:金菊茂。申请执行人金菊永与被执行人金菊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菊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嵊州市黄泽镇东直街60号房产(另案设定抵押)另案处置中,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