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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弩与被申请人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弩,刘峤,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05号申请人:李弩,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刘峤,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西路。申请人李弩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刘峤、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弩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寒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