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张明全、王世容、李康、罗春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支行,张明全,王世容,李康,罗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支行(现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54650-X。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西街82号。法定代表人:傅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明全,男,生于1965年11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王世容,女,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李康,男,生于1962年12月20日,汉族,公务员,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罗春涛,男,生于1963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犍为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87748元以及截止2010年4月12日的利息及罚息9463.51元;2010年4月12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计算至贷款还清时止;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14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全,王世容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罗春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李康同意每月还款1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0)犍为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迎冬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艾 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