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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丁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丁胜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552号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光国巷22号内12号。法定代表人:齐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王燕,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丁胜春,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丁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