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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春丽与高太勋、张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丽,高太勋,张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马春丽,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太勋,男,生于1965年3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仙平,女,生于1965年11月7日,汉族。关于马春丽申请执行高太勋、张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太勋、张仙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春丽向本院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支付10.478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太勋、张仙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高太勋、张仙平住房已查封、被执行人高太勋工资已冻结、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院被执行人高太勋、张仙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春丽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春丽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