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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颖玩具店、德州市恒玉黑马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颖玩具店,德州市恒玉黑马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6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颖玩具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黑马商贸市场17栋17号。经营者:韩莹。被告:德州市恒玉黑马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良,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颖玩具店、德州市恒玉黑马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颖玩具店、德州市恒玉黑马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