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革与周利春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革与原审周利春被告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0)白洮民一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调解中涉及的标的物为违章建筑,依法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