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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革与周利春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革与原审周利春被告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0)白洮民一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调解中涉及的标的物为违章建筑,依法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