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永、楼德生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永,楼德生,骆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55号申请人:蔡永。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申请人:楼德生。申请人:骆雪霞。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蔡永与申请人楼德生、骆雪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永与申请人楼德生、骆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楼德生、申请人骆雪霞应归还申请人蔡永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9800元,合计人民币54800元,款定于2016年7月29日前付20000元,定于2016年8月29日前付20000元,余款14800元定于2016年9月29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楼德生、申请人骆雪霞未按上述约定任一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蔡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申请人蔡永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