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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545号之一移交执行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519),汉族,户籍所在地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粤0983执5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梁昌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新城支行62×××75账户的存款至12080元,但实际冻结到存款金额为7600.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昌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新城支行62×××75账户的存款12080元的冻结,划拨该账户内的存款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允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