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张超与焦仁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焦仁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052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焦仁宣,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焦仁宣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身份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文修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