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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朱斌与王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王美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3782号原告朱斌。被告王美珠。原告朱斌诉被告王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斌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斌的诉讼请求为:被告王美珠给付转让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美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5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斌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王美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荣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