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与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高仕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高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88112423-X。负责人王元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昆鹏,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8111481-5。法定代表人高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仕涛,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与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高仕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9.03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高仕涛对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鄂0923民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对高仕涛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一、终结对被执行人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梦县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巍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