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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游根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34号罪犯游根生,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根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游根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游根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游根生在他人家院里非法生产炸药4792.5千克,后又将非法生产的炸药转移至其家中。罪犯游根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游根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根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