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琳琅与李汝均、文江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琅,李汝均,文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陈琳琅。被执行人:李汝均。被执行人:文江东。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琳琅,与被执行人文江东,李汝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江东,李汝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琳琅,于2016-01-0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江东已给付陈琳琅200000元,余下20000元及利息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4执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