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双喜诉被告贺喜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喜,贺喜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437号原告双喜,男,1953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贺喜勒图,男,46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喜诉被告贺喜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喜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秀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