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浦军相与张守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军相,张守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852号原告浦军相,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洛,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山,男,农民。原告浦军相与被告张守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浦军相、被告张守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军相诉称,被告张守山将原告家的22亩土地以其名义流转,并取得了流转费用11000元。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土地流转费用11000元。被告张守山辩称,原告浦军相所诉被告将原告家的22亩土地流转,并取得了流转费用11000元属实。双方协商私自解决。原告姐姐与被告儿子的婚姻问题解决后才能返还该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浦军相家的22亩土地由被告张守山以其名义以每亩500元的价格,共计11000元,流转于他人经营。被告张守山取得土地流转价款1100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土地流转费用未果,遂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薄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户主现在是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原、被告双方均对对方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张守山无合法根据,取得了原告浦军相家的土地流转费11000元,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守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浦军相土地流转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守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