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烟台华阳热电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阳热电公司,张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609号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少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某。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因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交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段增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琦 搜索“”